您好,欢迎访问火狐体育app官网
联系电话: 0592-5900695

所在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建工案例 委托代建房建工程交付且无质量上的问题虽未竣工验收备案委托方应支付代建费用

来源:火狐体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08 09:51:24

  委托代建的核心是委托人(如政府、企业)委托代建人(如房地产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督等,代建人收取管理费或固定报酬,并不直接承担具体施工任务。当工程已实质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委托方未能证明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时,即使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委托方仍应支付代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合同中“预留5%工程款”的约定,实质上是为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最终履行附加了一个解除条件,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且无重大质量上的问题”。法院需要判断这个条件是不是已经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虽然正式的“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泽临公司也未能证明是鹏程公司的原因(如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导致备案没办法完成。如果因非代建方过错导致形式上的“备案”这一条件没办法完成,而委托人又已享受工程利益(接收并使用),则可能被视为委托人方不正当地阻止了返还条件的完全成就,从而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工程已实质完工并交付使用,且未发现质量上的问题时,委托方应向代建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泽临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委托代建合同》合同载明,鹏程公司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为泽临公司委托代建棚户区住房466套。建筑面积39301.7㎡。开工日期:2017年3月31日,竣工日期2019年2月28日,工程交付泽临公司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泽临公司通过委托代建形式确定建筑设计企业;投资总额暂定9040万元;泽临公司按工程进度比例分批拨付棚户区住房工程款,开工时预付30%。主体施工期间按进度分批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5%一年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鹏程公司做棚户区住房施工建设,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泽临公司分六次给付鹏程公司工程款9040万元。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棚户区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5%工程款一年后支付,2018年9月27日鹏程公司向泽临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交存保证金450万元。

  本院认为,委托代建合同是约定建筑设计企业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合同标的为代建行为,代建单位发包建设工程,但不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是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合同标的是工程,给付的是工程价款。本案中泽临公司委托鹏程公司代建棚户区住房466套,双方并签订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委托代建合同》,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委托代建的合同关系,一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双方对合同中“预留5%”的约定不明,依据交易习惯可认定该预留5%应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然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但鹏程公司已提交《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核实单》,且部分居民已入户居住,应视为泽临公司已接收该工程,现泽临公司亦未提供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或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是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故一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酌定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并判决泽临公司在2021年11月25日返还鹏程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50万元并无不当。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

QQ在线咨询
0592-5900695
首页
菜单
产品
位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