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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书(精选14篇)

来源:火狐体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5-12-09 1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桂价费 [20__]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项目按送审造价的 及审查核增/减额的 之和计费,打八折。单个项目计费金额不足 元,按 元收取。

  1.本合同的结算审核服务费为乙方结算审查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肆份)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应负责与本业务有关的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乙方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结算审查结果除甲方签字代表外,不能告知其他任何人。如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经济责任。

  3.适用于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

  4.施工发承包合同、招标文件、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结算书及其明细内容、竣工图纸、相关图纸会审、工程签证、洽商记录等。

  5.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7.审核程序:按中价协CECA/GC3-20__《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有关规定。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壹万元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结算审查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以不超过结算审查费的全额为限。

  3.乙方因其过错原因逾期完成结算审查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收结算审查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以不超过结算审查费的全额为限。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交正式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务费。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控制价预算书,与甲方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控制价预算书 三 份。

  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六、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两 种方式解决: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1、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执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业务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价格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规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细则》;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E类)编制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及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建设价格信息资料等。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都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问题导致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_________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按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一定要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可以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价格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规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

  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

  委托人同意在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________

  如果双方不能在____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____________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

  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一定要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真实的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价格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规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维持的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类)编制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及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建设价格信息资料等。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详细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和法规及工程建设价格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标准时应依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_________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遵循_____、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按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一定要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可以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做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六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价格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规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维持的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类)编制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及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建设价格信息资料等。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详细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和法规及工程建设价格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依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维持的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类)编制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及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建设价格信息资料等。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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